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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创园”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1:2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848554号“农创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34611号“创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是作为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农创”与引证商标“创农”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于艺术品估价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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