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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旗袍”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1: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538152号“牡丹旗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745号商标、第3782031号商标、第115370号商标、第24434号商标、第15626552号商标、第20375938号商标、第20375940号商标、第244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牡丹旗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标识性文字“牡丹”,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旗袍、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的羊绒衫、女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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