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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诗漫珍珠小镇OSM PearlTown”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1 11:33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对第27166249号“欧诗漫珍珠小镇OSM PearlTow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0783788号“珍珠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珍珠小镇”商标,经过申请人积极推广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戒指(首饰);手镯(首饰);玛瑙;翡翠;耳环;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贵重金属盒;银制工艺品;首饰盒;珍珠(珠宝)商品上。
2、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体现在其他条款当中。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欧诗漫珍珠小镇OSM PearlTown”中的“珍珠小镇 PearlTown”使用在核定的珍珠(珠宝)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欧诗漫”,与引证商标“珍珠小镇”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部分等均具有一定差别,整体可以区分,双方商标共存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0783788号“珍珠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珍珠小镇”商标,经过申请人积极推广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戒指(首饰);手镯(首饰);玛瑙;翡翠;耳环;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贵重金属盒;银制工艺品;首饰盒;珍珠(珠宝)商品上。
2、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体现在其他条款当中。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欧诗漫珍珠小镇OSM PearlTown”中的“珍珠小镇 PearlTown”使用在核定的珍珠(珠宝)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欧诗漫”,与引证商标“珍珠小镇”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部分等均具有一定差别,整体可以区分,双方商标共存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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