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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98309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3 17:51 阅读(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830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4143号决定,于2018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3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根据墨尔本会展中心信托机构依法构建,旨在以更专业、高效的方式管理墨尔本会展中心。申请人与墨尔本会展中心作为关联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就积极推动其业务发展。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申请人也确实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通过网络检索并未发现任何有关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的信息,亦未发现墨尔本会展中心与申请人存在任何关联的信息,且申请人并没有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故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发表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搜索关键词设置有误,“墨尔本会展中心”为举办会展的场馆名称而非会展名称,申请人系墨尔本会展中心的管理人和经营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在向中国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中国会展门户网站首页截图;
  2、中国会展门户网站及国外网站上有关2019年澳大利亚食品与餐饮设备展的宣传报道;
  3、中国会展门户网站上有关在墨尔本展览中心举办的展会介绍;
  4、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网站上有关申请人的介绍、维基百科上有关墨尔本会展中心的介绍;
  5、申请人就2017年国际龙奖IDA年会与台北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申请人开具的账单及中文翻译;
  6、墨尔本会展局关于国际龙奖IDA年会的宣传报道及翻译;
  7、国内媒体关于国际龙奖IDA年会的宣传报道;
  8、有关墨尔本会展中心的宣传报道。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8年6月2日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和推广服务、商业代理服务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6月2日,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41类国际注册第983098号图形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 “为举办以教育,培训,娱乐,体育,休闲或者文化为目的的展览会,大会,表演,会议,研讨会以及专题讨论会提供帮助”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广告和推广服务、商业代理服务等服务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鉴于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本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指定期间以及本案的审理跨越了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现行《商标法》的施行期间,故本案涉及《商标法》修改施行前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来说,因复审商标为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虽然指定期间跨越了2014年5月1日,但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予以撤销的规定未发生变化,故依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本案相关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修改前《商标法》。因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商标撤销复审时现行《商标法》已施行,故本案相关程序问题的审理适用现行《商标法》。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其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其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2、7、8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与商标使用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G983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