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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分天下”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3 17:56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725357号“瓜分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3317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一直持续地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获得荣誉;
  2、申请人签订农作物购销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3、申请人签订产品包装制作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参加展会合同及发票、参加展会照片、展会会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7日申请注册,201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种子、谷种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证据4申请人参加2016年第七届中国新疆国际种子交易会参展合同书及对应的发票形成时间以及申请人参加其他展会照片及会刊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标示复审商标的植物种子商品进行了宣传使用。申请人证据2申请人签订农作物购销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据3申请人签订产品包装制作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佐证,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植物种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植物种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植物种子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谷种、菌种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植物种子、谷种、菌种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均未体现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树木、谷(谷类)、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植物、活动物、饲料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故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树木、谷(谷类)、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植物、活动物、饲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植物种子、谷种、菌种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72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