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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4 09:30 阅读(

申请人因第8674684号“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592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企业荣誉证书;
  2.100%及图商标使用在内衣、内裤、泳衣、家居服、产品展示柜、广告牌、员工服装、货品包装上的照片;
  3. 代工家居服、内衣、内裤的购销合同及对应发货单、收据;
  4.店铺批发装箱单打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与复审商标不符,或未显示使用时间,或为公司内部制作使用,且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4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乳罩等商品上。2018年1月2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服装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3表明其与多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在指定期间内生产加工“100%及图”家居服、内衣商品,收据虽为手写,但已形成对应,且符合商业惯例,可以证明购销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2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由此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实际进行了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乳罩、游泳衣、袜的图片。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内衣、乳罩、游泳衣、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虽存在质疑,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上述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乳罩、游泳衣、袜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8674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