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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智甄品”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4 10:2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03103号“美智甄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3519号“美•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54077号“美智MIZ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045284号“美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美智甄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美智”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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