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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64446号“码上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4 14:38 阅读(

申请人因第16064446号“码上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857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6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7403062号“码上”商标、第14021660号“码上付”商标、第14003175号“码上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未答辩。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中显著标识部分均为“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等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被异议商标经宣传使用,若不能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解释;微信公证号信息。
  我委受理申请人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书面通知原异议人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内发表了书面意见,主张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对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