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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19647号“润路虎”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6 17:4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619647号“润路虎”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917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11月2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润路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该商标曾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驰名商标且未形成有别于该驰名商标的新含义,此外,其指定使用商品“润滑油”等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密切相关,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原异议人引证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该商标如获准注册将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据此,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扰乱相关市场秩序。综上,商标局的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决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江苏润路虎润滑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个体户营业执照、产品包装照片、产品销售单。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意见与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
  一、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0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04月27日在第4类工业用润滑油等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原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原异议人是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企业,“LAND ROVER”和“路虎”商标是原异议人在中国市场在先注册。通过大量使用,“路虎”商标在第12类陆地车辆及其零部件上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514202号“路虎”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并损害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利益。另,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不良影响。基于上述理由,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及其“路虎/LAND ROVER”汽车的历史发展介绍。
  2、原异议人中国大事记、授权经销商名单以及中国销售服务网点分布图。
  3、1996年-2004年,“路虎/LAND ROVER”汽车在全球的销售记录。
  4、2009年-2012年,“路虎/LAND ROVER”汽车在中国的销售情况。
  5、2002年-2012年,“路虎/LAND ROVER”汽车在中国的杂志、报纸以及宣传册中所刊登的报道和广告。
  6、2004年-2011年,“路虎/LAND ROVER”汽车在中国的杂志、报纸以及宣传册中所刊登的报道和广告。
  7、原异议人及“路虎/LAND ROVER”汽车在中国的新闻报道。
  8、2009年-2010年,智威汤逊对原异议人及“路虎/LAND ROVER”品牌进行的推广活动以及与新浪、北京智德经纬广告有限公司签署的《广告合同》及部分发票。
  9、2009年,原异议人部分户外广告信息列表打印件。
  10、2010年北京机场和广州天龙酒店户外广告监测报告(含广告照片)及相关广告合同。
  11、加盖原异议人上海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公章的2010-2014年在中国的营销预算列表打印件;
  12、2004-2011年,原异议人“路虎/LAND ROVER”汽车参加中国各大车展的媒体报道打印件。
  13、2010年,各大汽车网站(Xcar网站和视觉中国网站等)对“路虎”汽车的报道网页截图打印件。
  14、2004年-2012年,“路虎/LAND ROVER”汽车在中国市场所获荣誉和奖杯照片。
  15、“路虎/LAND ROVER”商标的衍生商品和服务介绍。
  16、商评字[2015]第47168号《关于第7930107号“路虎 ROVER”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47387号《关于第9358071号“路虎之家 LAND TIGER HOM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二、引证商标由福特汽车公司于2003年4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2004年7月20与2013年11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依次转让至路华公司、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异议人名下。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期至2024年10月13日。
  三、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原异议人通过《新闻晨报》、《新快报》、《北京晚报》、《长沙晚报》、《民营经济报》、《财经时报》、《河南日报》、《东方早报》、《成都日报》、《沈阳日报》、《华西都市报》、《当代汽车报》、《国际商报》、《海南日报》、《华夏时报》、《解放日报》、《苏州日报》、《消费日报》、《新华日报》、《证券日报》、《郑州日报》、《中国工业报》、《北京晨报》、《科技资讯》、《汽车与运动》、《滬港经济》、《世界汽车》、《汽车生活》、《当代汽车》、《产业经济报道》、《首席财务官》等报刊杂志对其“路虎”商标进行了宣传推广。
  四、我委在“商评字[2015]第47168号”《关于第7930107号“路虎 ROVER”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47387号”《关于第9358071号“路虎之家 LAND TIGER HOM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适用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
  以上事实由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与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针对该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委在“商评字[2015]第47168号”与“商评字[2015]第47387号”异议复审案件中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原异议人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路虎”,其在文字组成与呼叫上均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明确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润滑油等复审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籍以知名的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关联密切,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