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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有奖”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09:2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2797号“围观有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不会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围观有奖”,用在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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