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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lov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0:3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373534号“home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2986号商标、第13285263号商标、第18827131号商标、第268608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有道关于“HOMELOVE”的翻译、“HOMELOVE”及“艾美尔”商标的相关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omelove”可译为“家爱”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家爱”、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部分“家爱家纺”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四“Homelover”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床单、被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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