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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6280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9 17:05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122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631397号图形商标、第3217077号图形商标、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的“啄木鸟”商标经过原异议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达到驰名状态。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
1、电视、媒体的宣传资料;
2、媒体宣传广告;
3、媒体打假报告;
4、相关判决书;
5、其他相关材料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的答辩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经过了申请人的使用。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
1、百度关于啄木鸟的搜索结果;
2、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3、双方主体资料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的第3631397号、第3217077号、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图形构成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相同的识记印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746280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含有啄木鸟元素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资料;
2、字典中国关于部分文字的介绍;
3、百度百科关于啄木鸟服饰的检索;
4、原异议人企业介绍;
5、其他相关材料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正确。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审理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异议裁定予以佐证。
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向我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造型为一只小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造型、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631397号图形商标、第3217077号图形商标、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的“啄木鸟”商标经过原异议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达到驰名状态。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
1、电视、媒体的宣传资料;
2、媒体宣传广告;
3、媒体打假报告;
4、相关判决书;
5、其他相关材料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的答辩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经过了申请人的使用。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
1、百度关于啄木鸟的搜索结果;
2、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3、双方主体资料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的第3631397号、第3217077号、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图形构成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相同的识记印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746280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含有啄木鸟元素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资料;
2、字典中国关于部分文字的介绍;
3、百度百科关于啄木鸟服饰的检索;
4、原异议人企业介绍;
5、其他相关材料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正确。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审理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异议裁定予以佐证。
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向我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造型为一只小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造型、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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