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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菱DONLI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4:3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057337号“东菱DONL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第914698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3月6日被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2680号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3873012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于2018年9月12日被商评字[2018]第0000163783号决定不予核准,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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