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3280000976
“TERMIX”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4 09:11 阅读()
申请人因第6281014号“TERM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5631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4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美发产品生产商,其主要使用的“TERMIX”商标在众多国家均有注册,其产品在多个国家均有销售。申请人并非怠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而是错过了法定期限,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月14日予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发刷、发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撤销复审阶段,均未提交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发刷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4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美发产品生产商,其主要使用的“TERMIX”商标在众多国家均有注册,其产品在多个国家均有销售。申请人并非怠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而是错过了法定期限,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月14日予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发刷、发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撤销复审阶段,均未提交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发刷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搜索
TAG
知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