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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帮手HAOBANGSHOU及图 ”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4 09:19 阅读()
申请人因第8515169号“好帮手HAOBANGSHOU及图 ”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056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的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广泛应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关产品包装材料制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产品出库凭证复印件;
2、产品图片、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3、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4、销售发票复印件;
5、产品手册、推广活动照片、工服照片、宣传单页照片复印件;
6、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证书复印件。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产品采购合同及产品检测报告外,其余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卢亚松于2010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类刷墙粉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8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8月6日。2017年3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是否在第2类刷墙粉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未显示明确形成时间,相关包装产品出库凭证为自制证据,缺乏相关支付凭证相佐证,真实性存疑;证据2产品图片、产品合格证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联;证据4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字样;证据5产品手册、推广活动照片、工服照片、宣传单页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证据6被申请人荣誉、资质证书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直接关联;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采购合同缺乏相关销售发票相佐证,且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未显示复审商标字样,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在刷墙粉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的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广泛应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关产品包装材料制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产品出库凭证复印件;
2、产品图片、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3、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4、销售发票复印件;
5、产品手册、推广活动照片、工服照片、宣传单页照片复印件;
6、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证书复印件。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产品采购合同及产品检测报告外,其余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卢亚松于2010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类刷墙粉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8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8月6日。2017年3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是否在第2类刷墙粉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未显示明确形成时间,相关包装产品出库凭证为自制证据,缺乏相关支付凭证相佐证,真实性存疑;证据2产品图片、产品合格证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联;证据4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字样;证据5产品手册、推广活动照片、工服照片、宣传单页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证据6被申请人荣誉、资质证书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直接关联;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采购合同缺乏相关销售发票相佐证,且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未显示复审商标字样,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在刷墙粉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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