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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收银台”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09:5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8606号“小牛收银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0291号、第27464867号、第170835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小牛”、引证商标三“小牛”,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融资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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